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三章对从轻、减轻处分的内涵和适用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。今天,一起看看“从轻处分”“减轻处分”有哪些不同。
内涵不同
“从轻处分”强调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处分。
“减轻处分”强调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外,减轻一档给予处分。
《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从轻处分,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,给予较轻的处分。”
例如,《条例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:“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”按照该规定,该违纪行为应受到的处分幅度就是“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”,如果违纪党员具有从轻处分情形,可以给予其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《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“减轻处分,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,减轻一档给予处分。”
例如:《条例》有的条款规定了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实践中,对该违纪行为进行处分,是基于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造成危害等,确定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。如果属于“情节较重”,本应给予“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”,但如果具有减轻处分情节,可以在处分幅度外,减轻一档给予处分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适用情形有别
《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,其目的在于鼓励违纪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、积极配合核实审查工作、主动负责地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问题、主动挽回损失以及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、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等,促使违纪党员干部主动承认错误、积极改正错误,这是坚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教育挽救干部的具体体现。
实践中,到底是从轻处分还是减轻处分,需要根据违纪行为具体情形,实事求是予以适用。
同时,减轻处分存在不适用的情形。《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:“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,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。”《条例》第五十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等,对相关违纪行为的处分均只规定了开除党籍一个档次,对于这类违纪行为,不能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。